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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2-24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风景名胜区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范围,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所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是指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五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是本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核时,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

   ()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3%比例征收;

   ()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2%比例征收;

   ()工程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1%比例征收。

   在已交纳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的原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的改建、扩建工程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道路修建工程,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市、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收标准,确保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

   第八条 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景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景观、景点的保护与恢复、景点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具体使用管理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拒绝缴纳,或者采取虚报、瞒报工程投资额等虚假手段逃避缴纳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的,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征收、管理过程中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工程项目风景名胜资源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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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无锡市文旅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