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09-07-13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依靠非国有资本融资建造并最终由国有资金偿还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十二条 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的,其评标办法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1996年5月13日发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5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