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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09-07-13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依靠非国有资本融资建造并最终由国有资金偿还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十二条  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的,其评标办法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1996年5月13日发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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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无锡市文旅集团